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粤国税发[1995]454号颁布时间:1995-12-20
1995年12月20日 粤国税发[1995]454号
主送:(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5]211号)转发给你们,省局明确如下:
1.《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1995年1
月1日起执行。
2.考虑到城市信用社原执行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办法,为做好衔接工作,对城
市信用合作社今年在省局《关于停止执行我省城乡信用社财务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粤国税发[1995]191号)下发之前由当地国税机关批准已在成本中列支的
购建固定资产费用,同意在税前列支;其他税前列支项目,按《办法》规定执行。
3.对《办法》的具体实施意见,省局另文下发。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5年11月13日 国税发[1995]211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