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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粤国税发[1995]454号颁布时间:1995-12-20

     1995年12月20日 粤国税发[1995]454号 主送:(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5]211号)转发给你们,省局明确如下: 1.《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1995年1 月1日起执行。 2.考虑到城市信用社原执行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办法,为做好衔接工作,对城 市信用合作社今年在省局《关于停止执行我省城乡信用社财务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粤国税发[1995]191号)下发之前由当地国税机关批准已在成本中列支的 购建固定资产费用,同意在税前列支;其他税前列支项目,按《办法》规定执行。 3.对《办法》的具体实施意见,省局另文下发。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5年11月13日 国税发[1995]211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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