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广东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广东省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国税发[1996]053号颁布时间:1996-02-07

     1996年2月7日 粤国税发[1996]053号 主送:(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国税发[1995]198号),下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 省局补充以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国税机关要按《通知》规定将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纳入税务管理,建立 档案资料,要求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应按税法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 报表和有关财务报表等资料。 二、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限或入库地税务机关核定的汇算清缴期间过后,汇缴 成员企业和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要对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进行清缴检查,查减的亏损 额视作应纳税所得额,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三、为了做好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的纳税管理,对汇缴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300万元的,由汇缴成员和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报省局备案。 四、对经省局批准的其他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和单位,比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5年10月25日 国税发[1995]198号)(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