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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九运会场馆建设改造项目免税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9]210号颁布时间:1999-08-30

     1999年8月30日 粤地税发[1999]210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正确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通知》(粤办会函 [1999]65号)规定,现对九运会场馆建设、改造项目的免税问题通知如下, 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凡承建九运会场馆建设、改造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详见附件)的企业,必 须持省计委批准修建九运会场馆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的批文(影印件),按现行税法 规定的纳税期限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如实申报,经地方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 免征建筑业营业税。免征的营业税税款专项用于九运会场馆建设、改造项目及修建配 套设施,不得挪作他用。 二、根据《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部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对九运会场馆的建设 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九运会场馆为国家建设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八条及其《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其征用的房地产或收回土地使用权或纳税人因 搬迁而自行转让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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