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广东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粤财法[1999]30号颁布时间:1999-08-31

     1999年8月31日 粤财法[1999]30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字[1999]21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对该《通知》中关于契税 有关事项的说明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按我省现行契税税率(3%)暂减半征收,暂减 半征收契税税率为1.5%。 二、关于“普通住宅”的范围。普通住宅是相对高档住宅而言的。普通住宅是指 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民住宅,如经济适用住房、解困房等。与此相对 应,高档住宅则是指单位面积造价较高的高级公寓、别墅、度假体裁等豪华住房。实 际工作中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认定:一是按住宅建设项目审批时所确定的住宅建设项 目类别进行确定;另一种是按单位面积造价进行确定,即单位面积造价超过当时、当 地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单位面积造价一倍以上的为非普通住宅,其余为普通住宅。 三、关于“积压人置商品住房”的认定标准。空置商品住房的建成日期,应以当 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后所发放的合格证所署日期为准。 四、关于政策执行时间。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准。调整后的政策从1999年 8月1日起执行,其中空置商品住房免税优惠政策执行到2000年12月31日止 停止。凡在1999年8月1日以后(含8月1日)签定购房合同的,按调整后的政 策执行;1999年8月1日以前签定购房合同的,仍按原政策执行。对1999年 8月1日以后签定购房合同,且已经按调整前政策缴纳契税的,应按调整政策后退还 多征税款。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