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办公室关于做好一九九九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穗地税发[2000]49号颁布时间:2000-01-28
2000年1月28日 穗地税发[2000]49号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一九九九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的通知》(粤地税办分[2000]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如下,请一并贯
彻执行。
一、汇算清缴的范围和期限
凡实行查帐征收的纳税人,都必须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
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由纳税人自核自缴。自行申报纳税的,申报期为年度终了
后两个月内;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申报的,申报期为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汇算清缴结
束后即进入地税机关开展税务检查阶段。
二、适应地税征管改革,完善所得税纳税申报管理
(一)征收机关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督促纳税人依照规定期限向征收机关报送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有关纳税资料。
(二)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受理与审核
1.征收机关对纳税人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年度申报表)审核,
可在受理申报的同时进行,必要时可调阅纳税人帐册、凭证等纳税资料作进一步的审
核。
对纳税人年度申报表中属于逻辑关系或计算错误、没有进行纳税调整、资料不全
有遗漏事项等问题的,应立即督促其在申报期内进行更正或重报。
2.纳税人1999年度发生亏损的,应在报送年度申报表的同时,报送《企业年度
亏损确认或弥补申报审核表》,经征收机关初审后,允许纳税人按初审意见用以后年
度所得弥补亏损,未经征收机关初审,纳税人不得自行税前弥补亏损。
对纳税人1998年年度及其以前年度发生的,需由以后年度所得弥补的亏损额,未
经税务机关纳税检查确认其亏损额的,纳税人应在申报1999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向征
收机关补报《企业年度亏损确认或弥补申报审核表》,由征收机关初审后,允许纳税
人按初审意见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亏损,未经征收机关初审的纳税人不得自行税前弥
补亏损。
征收机关对纳税人应由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和税前弥补亏损额的审核是初步的,
税务机关保留以后稽查的权利。
(三)纳税人应健全帐册,完整反映企业所得税调整项目。
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相抵
触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按调整后的所得额计算申报所得
税。为保证纳税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便于纳税人的核算和税务机关的审核,从
1999年度开始,纳税人应设置《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事项备查表》(见附件5)作详细
记录,对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调整记录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以对其作出的纳
税调减事项剔除计算。
纳税人如发生亏损,需要由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亏损的,必须增设《亏损弥补备查
簿》(见附件6),详细反映应由以后年度所得弥补的亏损以及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情
况,并附注税务机关有关审核文件。
(四)有关我市对国家税务总局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扩大试点工作问
题,另行布置。
三、突出重点,做好企业所得税纳税检查工作
(一)在广州市市区范围内(不包县级市),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
业单位企业所得税检查由征收分局负责,其余的由稽查分局负责;在四个县级市范围
内的企业所得税检查,由四个县级市地税局自行安排。企业所得税纳税检查工作可以
结合汇算清缴进行,也可以在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进行。
(二)纳税检查面不得低于30%,检查的重点对象是:各期申报额变动大、亏损
数额大、福利工资开支数额大、基建规模大的纳税人。
(三)开展评税工作试点。评税工作是加强企业所得税税源监控,堵塞漏洞的手
段,是一种非现场的稽查。纳税人实行自核自缴后,征收分局可根据辖内业户的实际
情况,选择部分未纳入税务机关重点检查范围、且申报应纳税所得额偏低的纳税人进
行评税试点,具体做法是:根据纳税人报送的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
等有关资料,以及平时征管工作中掌握的情况,包括生产经营情况、费用开支情况、
福利待遇情况、财务管理状况等等,并参考当地同行业利润率,综合评定纳税人全年
应纳税额。经评定的所得税额,加上年初欠缴的应补(应退)税额,税务机关据此下
发《企业所得税年度评税通知书》(以下简称《评税通知书》,见附件7)送达纳税人
执行。对评定应缴纳的所得税额大于纳税人自行申报额,且纳税人已按评定税额及规
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暂不作税务违章处理。《评税通知书)一经发出,不论纳税人是
否有异议,均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先缴纳税款,否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
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收管法》)的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纳税人对评定的税
额有异议的,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查帐报告,并于收到《评税通知书》后15天内
报征收机关。征收机关收到有关查帐报告后在5个工作日内重新审核评定,作出维持原
评定税额或调整原评定税额的决定,并通知纳税人执行。如果纳税人
仍有异议,可以在签收通知书时注明,这时,征收机关应将评税改为检查,并通知稽
查分局进行纳税检查,以检查结论替代原评定税额,对查出税款超过自行申报的部分
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已按评定税额缴税款的纳税人,以后被举报或
发现有重要偷逃税线索,以及被上级税务机关列入专项检查范围的纳税人,查出的税
款只就超过评定税额部分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评税试点工作在汇算清缴期间进行,
征收机关对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随时向市局反映,以便研究解决。
四、认真做好汇算清缴总结工作
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单位应及时进行总结,并上报总结材料。具体要求如下:
总结的内容主要包括:
(1)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2)税源分析,包括影响本单位企业所得税增
减变动的因素;(3)企业所得税评税试点情况:(4)税收规定贯彻落实情况,特别
是汇算清缴改革和我市征管改革有关税收规定贯彻落实的情况;(5)检查查出的问题,
典型案例及处理情况:(6)企业所得税管理及检查的经验、问题及建议。总结材料包
括:总结、《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及其附表(报软盘及报表)(附件1、2)、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纳税检查查增税款统计表》(附件3)、《年度所得税评税
情况统计表》(粤地税办发[2000]3号附件)。各单位必须在5月10日前将总结材
料报市局税收管理二处,其中各稽查分局只报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纳税检查
查增税款统计表》和总结(内容可只报上述4-6项)。
附件:1.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一九九九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2000年1月11日 粤地税办发[2000]3号)(略)
2.年度所得税评税情况统计表(略)
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总报表(略)
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附表(略)
5.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纳税检查查增税款统计表(略)
6.企业所度亏损确认或弥补申报审批表(略)
7.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事项备查表(略)
8.亏损弥补备查簿 (略)
9.企业所得税年度评税通知书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