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9]227号颁布时间:1999-10-06
1999年10月6日 粤地税发[1999]227号
各市、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
最近,接到部分市地方税务局来电请示:有些个体工商户在办理换取税务登记证
件时,所持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件非其现时实际业主的本人所属(即工商登
记业主与实际经营业主不符),对该部分个体工商户是否办理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经
研究,省局意见:
一、在换证规定期限内,对待有非其本人所属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件申
请办理换证的个体工商户,凡能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的业主身份证及其签名的税务
登记表的(非业主本人来办理的,应提供代办人身份证件及业主出具的委托证明),
税务机关仍按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名称及业主名称给予办理换证手续。
二、凡不能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的业主身份证及其签名的税务登记表的个体工
商户,税务机关不予受理换证,应敦促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在
此之前,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其暂先按临商户进行登记,纳入税务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