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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三资企业使用车船使用牌照税纳税标志的通知

(87)粤税外字第126号颁布时间:1987-04-27

     1987年4月27日 (87)粤税外字第126号   省局(87)粤税外字第006号《关于对三资企业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统一征 收时间的通知》明确了对三资企业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的方法和时间、现对三资企业 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使用纳税标志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为了便于征收管理,统一纳税标志,对我省境内(除深圳市外)三资企业的 应、免税车船,从一九八七年度起,与国内企业的车船一样,使用省局今年制发的"车 船使用税"纳(免)税标志,不再使用省局(80)粤税外字第16号文规定使用的" 广东省机动车辆牌照税完税照"。 有关"车辆使用税"的纳(免)税标志的领发、保管、使用,请按省局(87)粤 税三字第030号文执行。 二、临时从香港进入我省境内行驶的车辆(包括小汽车、摩托车)使用的完税标 志,可按深圳市税务局制定的办法执行。 三、临时从澳门进入我省境内行驶的车辆(包括小汽车、摩托车),仍按省局 (80)粤税外字第16号文规定使用的"广东省机动车辆牌照税完税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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