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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规定收取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9]238号颁布时间:1999-10-19

     1999年10月19日 粤地税发[1999]238号 各市、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规定收取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国税函 [1999]60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觉依法行政严禁向企业乱收费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再三强调的政治要求,各级 地方税务机关应予高度重视,在办理换核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中,严格按照粤地税发 [1999]128号及粤地税函[1999]201号文规定执行。对违反规定的, 按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规定收取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国税函 [1999]608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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