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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问题的复函

粤地税函[1995]025号颁布时间:1995-03-06

     1995年3月6日 粤地税函[1995]025号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请示》[梅地税发(1995)017号] 悉。根据国务院国发[1993]85号文规定精神,现答复如下: 省委粤发[1986]41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乡镇企 业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中“省政府关于新办乡镇企业各免征所得税一年的规定,仍 继续执行。一些经济薄弱地区,如新办企业经营有困难,经当地税务局审核……可以 再减免所得税一年”的优惠政策可执行到一九九五年底。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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