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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政府关于广州保税区地方税收征管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发[1999]396号颁布时间:1999-08-24

     1999年8月24日 穗地税发[1999]396号 市地方税务局保税区征收分局,税务登记分局: 现将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广州保税区地方税收征管分工有关问题的批复》(穗 府函[1999]119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保税区业户跨区拥有应税财产、发生应税行为、提供应税劳务、销售不动产, 在一定时间内仍由保税区征收分局负责征收有关地方税。 二、为便于全市各级地税部门对保税区跨区生产经营业户征管情况的掌握,保税 区征收分局应辅导业户一区一表填报《广州市地方税纳税人跨市区应税项目登记表》, 由保税区征收分局签署“同意在保税区纳税”意见后送交有关区征收分局。 三、税务登记分局按本文的意见确定业户的主管征收机关。 附件: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广州保税区地方税收征管分工有关问题的批复 (1999年8月5日 穗府函[1999]119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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