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省级税收征收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穗地税发[2000]17号颁布时间:2000-01-06
2000年1月6日 穗地税发[2000]17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各分局,县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印发<关于加强省级税收征收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9]31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
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县级市地方税务局要依照“通知”规定办理。
二、广州市区各地方税务机关结合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省地方税务局直
属分局部份职能的通知》(粤地税发[2000]1号)一并贯彻执行。
三、 为了实现“通知”中第三条的要求,广州市区的“省级固定收入”税收必
须使用市局征收软件,凡未使用市局征收软件的征收分局,不论是否使用征收大厅,
都要与市局信息处联系,务必在2000年4月底前使用市局的征收软件。
四、根据“通知”第四条要求,各区征收分局、各县级市地方税务局指定一个专
门科室负责省级固定收入的征管工作,并将该科室名称、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于1
月15日前上报市局征管处备案。
五、根据“通知”第六条要求,对有缴纳“省级固定收入”税收义务的纳税人申
请办理开业、变更税务登记和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市税务登记分局、各县级市地方税
务局应在办证后十日内直接报送省局直属分局;对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业户,由
主管征收分局或县级市地方税务局直接书面报送省局直属分局。
六、广州市区内各征收分局的“省级固定收入”税收入库问题由市局另行通知办
理。
七、对于税款缓缴,各县级市地方税务局按照“通知”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广
州市区内各征收分局按照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部分职
能的通知》(粤地税发[2000]1号)规定办理(即由省局直属分局办理)。
八、局属各单位要在2000年1月底前制定贯彻落实"通知"的具体措施,并上
报市局备案。
九、市局将在每年适当时候对各单位贯彻执行本“通知”的情况进行检查,并纳入
当年执法检查的范围内。
附件:1.粤地税发[1999]310号(略)
2."省级固定收入"纳税申报汇总表(略)
3.申报缴纳(解缴)税费期限确定书(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