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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未按期预缴所得税加收滞纳金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5]289号颁布时间:1995-12-28

     1995年12月28日 粤地税发[1995]289号 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未按期预缴所得税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发[1995]593号)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对纳税人未按规定缴库期 限预缴所得税的,应视同滞纳行为处理,除责令其限期缴纳税款外,同时按规定加收 滞纳金。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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