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电力建设费等征免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5]106号颁布时间:1995-05-22
1995年5月22日 粤地税发[1995]106号
近接一些地方反映,对我省电力(供电)部门收取的电力建设费、电网建设费、
农电提成费、三峡工程建设基金(以下简称“四项收费”)在征免所得税问题上不够
清楚,现省局明确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建设基金实行统一税制后有关问题的通
知》、《关于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实行统一税制后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精神,对
电力(供电)部门(含农村供电所)收取的上述“四项收费”,并入价内,单独反映
的,可从1994年1月1日起,至1995年12月31日止免征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