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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工厂免征所得税的补充通知

粤地税发[1995]056号颁布时间:1995-03-16

     1995年3月16日 粤地税发[1995]056号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8号《关于校办工厂免征所得税 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省局补充明确: 《通知》中所称教育部门所办的职业学校,是指各级教育部门出资承办的各类职业学 校,不包括由其他部门出资创办,只报教育部门批准、备案的职业学校。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工厂免征所得税的补充通知(财政部 国税总 局 1995年1月13日 财税字[1995]8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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