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证券交易所得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5]131号颁布时间:1995-07-04
1995年7月4日 粤地税发[1995]131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证券交易所得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5]078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地方企、事业单位以本单位名义在证券交易部门开户从事证券交易,或将
资金交由其他机构从事证券交易的所得,应按当地规定的所得税预缴期,并入本单位
当期损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对不以原有企、事业单位名义开户,而专门从事证券交易的机构投资者,其
所得税按当地规定的期限单独计征。
三、各市地方税务局应认真督促所属县(市)、区地方税务部门,按总局的要求
对机构开户、交易、纳税等有关情况进行检查,并于7月底前将汇总情况书面上报省
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证券交易所得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1995年5月3日 国税发[1995]078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