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对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我国境内提供管理服务收入征税问题的通知
(87)粤税外字第321号颁布时间:1987-09-28
1987年9月29日 (87)粤税外字第321号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87)财税外字第033号文《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
所得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省局以(87)粤税外字第073号文转发)第
三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外商)
在我国境内为企业提供管理服务而取得的收入和所得的征税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
下:
一、对外商在我国境内为企业提供管理服务而取得的收入和所得,应视为在我国
境内设有机构和提供劳务的场所,征收工商统一税和企业所得税。
二、对外商在我国境内为企业提供管理服务而取得的收入和所得,在征收企业所
得税时,纳税人如不能提供准确的成本费用、帐册、凭证等,可采用核定利润率方式
征收。其利润率可按以下原则分别核定:
1. 外商在我国境内为企业提供管理服务而取得的收入,其管理人员的工资和有
关费用,由外商从其提供管理服务的收入中负担支付诉,共利润率核定为百分之二十。
2. 外商在我国境内为企业提供管理服务而取得的收入,其管理人员的工资和有
关费用由委托方负担的,其利润率核定为百分之四十。
3. 按上述核定利润率计算征收所得税,纳税人如确有特殊情况或实际困难需要
给予照顾的,需提供有关证明资料,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省税务局批准,
可给予适当的降低利润率征收所得税。
三、香港、澳门、台湾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为企业提供管理服务而取
得的收入,其工商统一税和所得税的征收,也比照上述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