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社会保险费具体事项通告
穗地税发[2000]39号颁布时间:2000-01-18
2000年1月18日 穗地税发[2000]39号
省政府决定自2000年1月1日起统一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按照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提供的资料、数据征收社会保险费。现将我局结合广州市的实际情况对征收社会
保险费的具体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工作划分
1.中央、省属单位由越秀区征收分局征收。
2.市属单位按缴费单位开户银行(工行、农行、中行和建行、其他银行)划分为
四部分,分别由东山、海珠、荔湾和白云等四个征收分局负责征收。
3.区属单位由所在区的征收分局征收。
4.自由职业者由户口所在地(或工作地)所属征收分局征收。
二、缴费方式
为了方便缴费,决定采用两种缴费方式:
1.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采取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
使用由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印制的《社会保险费专用委托收款凭证》,委托银行从缴费
单位的存款帐户口划缴。
2.自由职业者或因各种原因暂不能在开户银行帐户划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可直
接到地税征收分局交费(交现金或转帐支票)。各征收分局将填发《税收通用缴款书》
或《税收通用完税证》征收社会保险费。根据省人民政府规定,社会保险的申报登记、
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缴费审核等手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因此,采用直接交
费方式的缴费单位、个人应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发的资料后,依期到相应的地税机
关交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