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第二步利改税以前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从事饮食业务改征营业税后税负增加退税问题的批复
粤国税办发[1994] 002号颁布时间:1994-09-14
1994年9月14日 粤国税办发[1994] 002号
关于第二步利改税以前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从事饮食业务改征营业税后税负增加
退税的问题,经研究,省局意见:对第二步利改税以前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从事饮食
业务改征营业税后,可列入增加税负的企业(项目)给予退税,即在计算税负增加退
税时,上述企业的税率由原统一税的3.03%提高到现行营业税税率的5%,但从
事西餐饮食部分不得列入税负增加给予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