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广东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地税发[2000]7号颁布时间:2000-01-04

     2000年1月4日 穗地税发[2000]7号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 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15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 际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集团公司向的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的,须按本通知规定的时间向主管地税征收 机关提出申请,层级报省地税局审批。逾期申请的,主管征收机关不予受理。 附件:1.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 管理办法》的通知(2000年6月29日 粤地税发[1999]150号)(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