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股东帐户资金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粤地税函[1999]391号颁布时间:1999-12-09
1999年12月9日 粤地税函[1999]391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股东帐户资金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
作的通知》(国税函[1999]697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
并贯彻执行。
一、从2000年1月1日起,个人从证券公司股东资金帐户取得的利息所得,
全额按规定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直接结付利息的证券经营机构代扣代缴。
二、税收协定缔约国和香港的居民,从证券公司个人股东资金帐户取得的利息所
得,应按税收协定规定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适用税率见附表。
三、各地方税务机关认真布置好个人股东资金帐户利息所得征税工作,要求辖区
内的证券公司及营业部尽快修改电脑软件,落实扣税工作。对应扣未扣税款的,要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附件:1.我国对外鉴定已生效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一鉴表(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股东帐户资金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
作的通知》(1999年10月25日 国税函[1999]697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