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实施“巾帼社区服务工程”推动社区建设和下岗女工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穗地税发[2000]97号颁布时间:2000-03-16
2000年3月16日 穗地税发[2000]97号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全国妇联、国家税务总局等六个部门关于实施“巾
帼社区服务工程
”推动社区建设和下岗女工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书》(粤地税发[20
00]7号)转发给你们,市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下岗女工提供社区服务享受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审批办法,按市局《转发
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
[1999]294号)的规定办理。
附件:1.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全国妇联、国家税务总局等六个部门关于实施“巾
帼社区服务工程”推动社区建设和下岗女工再就业工作的通知(2000年1月12
日 粤地税发[2000]7号)(略)
2.关于实施“巾帼社区服务工程”推动社区建设和下岗女工再就业工作的意
见(1999年11月18日 妇字[1999]19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