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发[2000]158号颁布时间:2000-04-29
2000年4月29日 穗地税发[2000]158号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
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
发[2000]6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
彻执行。
一、我市市属科研机构(以下简称业户)转制名单见附件,对名单内的业户转制
后,除属于下列情况之外,其取得的所得2003年以前免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对业
户按原规定计算并已缴纳1999年度企业所得税的,须在2000年6月底前向机
构所在地的地税征收机关办理有关退税手续。
1.业户接受外单位或个人挂靠经营的;
2.业户全部或部分被个人、其他企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的。
二、市局将根据市科委提供的有关科研机构转制的材料,定期下发享受免税业户
名单,通知各单位执行。
附件:1.市属转制科研机构名单(略)
2.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
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0
年3月8日 粤地税发[2000]67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