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全国妇联、国家税务总局等六个部门关于实施“巾帼社区服务工程”推动社区建设和下岗女工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粤地税发[2000]7号颁布时间:2000-01-12
2000年1月12日 粤地税发[2000]7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顺德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全国妇联、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内贸
局《关于实施"巾帼社区服务工程"推动社区建设和下岗女工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妇
字[1999]19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明确:下岗女工从事社区服务业享受
免征营业税的范围、时间及审批办法,按省局粤地税发[1999]116号通知中
有关规定办理。请一并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