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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全国妇联、国家税务总局等六个部门关于实施“巾帼社区服务工程”推动社区建设和下岗女工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粤地税发[2000]7号颁布时间:2000-01-12

     2000年1月12日 粤地税发[2000]7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顺德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全国妇联、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内贸 局《关于实施"巾帼社区服务工程"推动社区建设和下岗女工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妇 字[1999]19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明确:下岗女工从事社区服务业享受 免征营业税的范围、时间及审批办法,按省局粤地税发[1999]116号通知中 有关规定办理。请一并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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