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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计算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扣除有关税费和法定费用先后顺序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9]234号颁布时间:1999-10-08

     1999年10月8日 粤地税发[1999]234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对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扣除有关税费和法定费用先后顺序问题,各地执行中 做法不一。为了统一政策、强化征管。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在计算每月取得的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应先扣除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 有关税金、教育费附加和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 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每月1次扣除以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可下次扣除) 后,再按税法规定减除法定费用,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20%比例税率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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