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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粤地税函[1999]260号颁布时间:1999-08-16

     1999年8月16日 粤地税函[1999]260号 佛山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请示》(佛地税发[1999]145号)收 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0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国 税发[1994]229号文件精神,可享受减征所得税10%税款用于补助社会性 开支费用政策的乡镇企业是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全额投资(其资产所有权完 全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所有)、在乡镇举办的承担支农义务的各类企业,不 包括由该类企业与其他企事业组织或个人共同投资兴办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或其 他组织形式的企业。 二、集体企业转制后,如按规定仍需向主管部门上缴行政管理费的,其按粤地税 发[1999]014号文件规定标准上缴的管理费,可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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