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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计算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扣除有关税费和法定费用先后顺序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发[1999]590号颁布时间:1999-12-14

     1999年12月14日 穗地税发[1999]590号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计算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扣除有关税费和法定 费用先后顺序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23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 市具体情况补充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对外籍个人(包括华侨,港澳台同胞)出租座落在我市的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在 计征个人所得税时的费用扣除标准仍按我局《关于外国企业、外籍个人出租房屋地方 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1996〕318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计算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扣除有关税费和法定费用 先后顺序问题的通知(1999年10月8日 粤地税发[1999]234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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