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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税几个应税产品范围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8]124号颁布时间:1998-07-10

     1998年7月10日 粤地税发[1998]124号 各市、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税几个应税产品范围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国税函[1997]62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现就有关问题 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根据《通知》规定,水气矿产(包括矿泉水、地下水、二氧化碳气、硫化氢气、 氦气、氡气等)属于资源税税目“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棗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原矿 的矿产品。对矿泉水等水气矿产品征收资源税问题,经请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以粤 办函[1998]220号文批复,我省今年暂缓开征。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税几个应税产品范围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1997年11月21日 国税函[1997]628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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