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税几个应税产品范围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8]124号颁布时间:1998-07-10
1998年7月10日 粤地税发[1998]124号
各市、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税几个应税产品范围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国税函[1997]62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现就有关问题
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根据《通知》规定,水气矿产(包括矿泉水、地下水、二氧化碳气、硫化氢气、
氦气、氡气等)属于资源税税目“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棗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原矿
的矿产品。对矿泉水等水气矿产品征收资源税问题,经请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以粤
办函[1998]220号文批复,我省今年暂缓开征。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税几个应税产品范围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1997年11月21日 国税函[1997]628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