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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严格执行屠宰税政策加强源泉控管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7]280号颁布时间:1997-12-26

     1997年12月26日 粤地税发[1997]280号 各市、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指示精神,坚决杜绝按人 头、田亩平摊屠宰税的现象,进一步做好我省屠宰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各级地税部门 要抓住目前实行生猪定点屠宰的有利时机,积极做好屠宰税的源泉控管工作。现省局 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对屠宰场(点)的管理,争取直接进场(点)征收屠宰税,或委托代征, 同时要加强部门协作,逐步完善委托代征的办法,提高监控能力。 二、严格执行《屠宰税暂行条例》和《广东省屠宰税征收办法》,不论应税牲畜 的来源如何,一律应在屠宰环节征收屠宰税。 三、为加强管理、堵塞漏洞,根据《广东省屠宰税征收办法》的有关规定。从 1998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对外省调入生猪实行凭票抵扣、免征屠宰税的规定。 上述 通知,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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