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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牲畜屠宰实行统一征收税(费)问题的补充通知

穗府[1995]19号颁布时间:1995-02-26

     1995年2月26日 穗府[1995]19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广东省屠宰税征收办法》,市政府已以穗府[1994]110号 文件转发各单位执行。根据《广东省屠宰税征收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人民政府 《关于牲畜屠宰税实行统一征收税(费)的通知》(穗府[1993]26号)精神,对有关牲畜屠宰征收税(费)标准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猪、牛征收的税费。 (一)税收及附加费。   1. 每头猪征收屠宰税8元,每头牛征收屠宰税12元。   2. 屠宰场购进生猪、菜牛销售,每头猪征收增值税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0.14元, 教育费附加0.06元,教育专项资金0.08元;每头牛征收增值税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 0.28元,教育费附加0.12元,教育专项资金0.16元。   3. 对屠宰场代宰生猪、牛所收的代宰费,按5%税率计征服务业营业税,并分别 按营业税额的7%、3%及4%计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教育专项资金。   4. 除猪、牛外,其他牲畜不征收屠宰税。 (二)市区防洪工程维护费。 市区防洪工程维护费的征收,每头猪按0.21元、每 头牛按0.42元计征。 (三)其他收费项目,仍按穗府[1993]26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本通知从1995年3月1日起执行。请工商、兽医、卫生、税务、食品、公安等 部门共同配合,继续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各司其职,加强和完善我市屠宰场和市场肉 品卫生检验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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