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牲畜屠宰实行统一征收税(费)问题的补充通知
穗府[1995]19号颁布时间:1995-02-26
1995年2月26日 穗府[1995]19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广东省屠宰税征收办法》,市政府已以穗府[1994]110号
文件转发各单位执行。根据《广东省屠宰税征收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人民政府
《关于牲畜屠宰税实行统一征收税(费)的通知》(穗府[1993]26号)精神,对有关牲畜屠宰征收税(费)标准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猪、牛征收的税费。
(一)税收及附加费。
1. 每头猪征收屠宰税8元,每头牛征收屠宰税12元。
2. 屠宰场购进生猪、菜牛销售,每头猪征收增值税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0.14元,
教育费附加0.06元,教育专项资金0.08元;每头牛征收增值税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
0.28元,教育费附加0.12元,教育专项资金0.16元。
3. 对屠宰场代宰生猪、牛所收的代宰费,按5%税率计征服务业营业税,并分别
按营业税额的7%、3%及4%计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教育专项资金。
4. 除猪、牛外,其他牲畜不征收屠宰税。
(二)市区防洪工程维护费。 市区防洪工程维护费的征收,每头猪按0.21元、每
头牛按0.42元计征。
(三)其他收费项目,仍按穗府[1993]26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本通知从1995年3月1日起执行。请工商、兽医、卫生、税务、食品、公安等
部门共同配合,继续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各司其职,加强和完善我市屠宰场和市场肉
品卫生检验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