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缴纳投资方向调节税和办理《投资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计基[1992]87号颁布时间:1992-06-04
1992年6月4日 穗计基[1992]87号
各区、县计委、经委、税务局,各局(总公司)、市直属各单位、各房地产开发公司:
现将国家计委、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
税暂行条例〉的若干补充规定》(计投资[1991]1045号,以下简称《暂行条例》)转
发给你们,并根据省计委、经委、税务局粤计资[1991]629号文精神,结合我市的具体
情况,补充规定如下:
一、关于项目纳税计划的编报。中央项目,按国务院各部门下达计划执行;地方
项目,由建设单位按《暂行条例》的规定,基本建设项目按单位工程(或单项工程列
明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税金,技术改造项目列明建筑工程投资额和投资方向调节税税
率税金,编制项目投资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查后上报;市计、经委按各自分工的范围
负责对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应征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税金的审核、汇总,经同
级税务局对税率税金核定后分别由市计、经委下达(其中由经委下达的技改项目抄送
市计委),同时抄送市税务局(在各县建设的市属项目计划同时抄送项目所在地的县
计、经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各区、县在市下达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内自主安排的投
资项目计划,下达计划前先报送市计委、市税务局,经市计委、市税务局对其所列投
资项目计划及其适用税率审定后下达,由经管税务机关计征投资方向调节税。 对已下
达的一九九一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计划,若未按《暂行条例》列明税率、税金的,应
由批准下达年度计划的审批机关补列。已经预缴建筑税的,可按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
规定进行结算,并转入投资方向调节税科目。少缴或未缴的,应追缴入库;多缴的,
可以抵缴下期应纳税款。
二、按照国家规定不纳入计划管理、投资额不满五万元的固定资产投资,按省计
委粤计资[1991]629号文的通知,不计征投资方向调节税。
三、关于投资许可证的发放。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后,纳税人必须到税务机关办理
税务登记和缴纳税款。然后,持纳税凭证,投资方向调节税专用缴款书、零税率项口
凭证、延期纳税批准书或缓交批准书,按项目的隶属关系向市计委申领投资许可证,
其中:已领取项目建设许可证的项目要持建设许可证(正、副本)换领。只有领取投
资许可证,工程才允许用款(税款除外)和施工(投资许可证发放办法和补充规定见
附件)。我市的换证工作根据省计委、经委、税务局的统一部署于今年十一月底以前
办理完毕。 以上补充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计委、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
行条例》的若干补充规定。(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