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统配煤矿职工住宅建设投资恢复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8]92号颁布时间:1998-05-22
1998年5月22日 粤地税发[1998]92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统配煤矿职工住宅建设投资恢复征收固定
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39号)转发给你们,原广东省税务
局粤税发[1992]101号文同时废止。 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国有统配煤矿职工住宅建设投资 恢复征收固定资产方向调节税问题的通知
(1998年3月13日 财税字[1998]39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