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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税务局关于私房及侨房赔偿的建设项目征收投资方向税问题的通知

税三[1992]400号颁布时间:1992-09-09

     1992年9月9日 税三[1992]400号 各市、县、自治县税务局: 现就“解困房”、私房、侨房的赔偿建设投资项目征收固 定资产投产方向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解困房’征税问题 对开发公司在商品房住宅建设中,按规定将部分住 宅交由当地政府分配的“解困房”,以及地方政府为解决“特困户”的住宅建设投资 项目,凭当地政府或“解困办”的证件,按零税率处理。 二、关于对私房、侨房赔偿建设项目征税问题 对为落实国家私房、侨民政策的赔 偿性建设投资项目,凭当地政府或政府授权的有关机构的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实后, 不超过原建筑面积的,税率核定为零;超过原建筑面积的,按产业属性核定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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