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的批复
粤地税函[1998]20号颁布时间:1998-01-23
1998年1月23日 粤地税函[1998]20号
湛江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我市“安居工程”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问题的请示》(湛地
税发[1997]241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就“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征收固定
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1.实施“安居工程”是在安置“特困户”住房建设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城镇住
房制度改革,加快城镇住房商品化和社会化的一项重大措施。因此,“安居工程”建
设项目投资不能视同于安置“特困户”住房建设投资。
2.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安居工程”建设项目中用于解决“特困户”建设投资
部分,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可比照“解困房”的有关规定处理。
3.各地在“解困房”投资项目的审批过程中,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的有关
政策以及省、市政府有关“解困房”的确定标准,严格把关,防止借“解困房”名义
逃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