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发[1998]171号颁布时间:1998-07-29
1998年7月29日 穗地税发[1998]171号
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的
批复》(粤地税函[1998]2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
一并贯彻执行。 根据《广州市安居工程住房销售和租赁暂行办法》的规定,安居房出
售的对象是:具有广州市户籍的中低收入城市居民家庭。我们认为,提供此类家庭购
房居住的安居工程项目,符合《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条例》中“城乡个人住宅”
税目享受零税率的范围。因此,对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应暂按零税率核定。但
如发现安居工程有售给非享受零税率优惠的购买者或用于出租的,则由税务机关按其
实际完成的所占投资份额对照适用税率补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附件: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的批复
(1998年1月23日 粤地税函[1998]20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