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邮政电信企业适用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问题的复函
粤地税函[1998]70号颁布时间:1998-04-16
1998年4月16日 粤地税函[1998]70号
潮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潮地税发[1998]014号文收悉。关于邮电通信建设(包括邮政、电信,以下
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问题,省局明确如下:
一、对邮电通信建设的生产性用房,如邮政分拣室仓库,电信机房,受理邮政、
电信业务大厅等直接服务于邮电通信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适用零税率。
二、对邮电通信建设的非生产性用房,如行政办公、生活、以盈利为目的经营销
售等用房的固定资产投资,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
的规定,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