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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纳税人问题的批复

粤地税函[1998]378号颁布时间:1998-12-18

     1998年12月28日 粤地税函[1998]378号 湛江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土地使用税纳税人问题的请示》(湛地税发[1998]152号) 收悉。经研究,现复如下:   集体所有土地出租,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已缴纳土地使用金的土地使用者 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669号,粤地税函[199 8]345号转发)的精神,承租者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 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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