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6]298号颁布时间:1996-12-24
1996年12月24日 粤地税发[1996]298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1996]19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局认为:《通知》
进一步明确了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税范围和政策依据,增强了地方税收的调节、监督
力度,对堵塞征管漏洞和增加税收收入有着重要的意义,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正确
贯彻实施。应当指出的是: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虽然已开征了六年,但对零税率
项目的监控和追踪管理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尤其是对装饰装修工程投资项目征收投资
方向调节税,无论是征管难度还是实际操作都存在不少问题。需引起各级地税部门的
高度重视,并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把这项工作做好。
从1997年1月1日起进行竣工清算的零税率项目和装饰工程投资项目要按《通
知》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