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粤税发[1991]408号颁布时间:1991-11-29
1991年11月29日 粤税发[1991]408号
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若干问题,业经全省地方税工作会议讨论。现通知
如下:
(一)关于市场建设适用税率问题
为搞活经济、更好地为人民群众生活服务,对市场建设项目的适用税率比照低档
营业网点5%;对集贸市场建设暂按零税率处理;对底层为市场、上层为其他用途的,
其上层按产业属性确定适用税率。
(二)关于文物保护、风景区保护工程适用税率问题
凡经县(含县)以上政府批准的文物,名胜、旅游风景区的保护建设项目和为文
物、名胜、旅游风景区保护搬迁补偿不超过原面积的建设项目,比照“文物保护”“
旅游风景区保护”税目核定税率。
(三)关于科研技术、学术交流场所的运用税率问题
科委,教育系统为科研技术、学术交流专用场所的建设项目,比照“科学业务用
房”税目核定税率。
(四)关于企业科研用房适用税率问题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粤发[1991]24号文关于“企业科研机构享受国家规定科研
机构的同等政策优惠待遇”的规定,企业的科研业务用房,按照税目税率表中的“科
学业务用房”处理。
(五)关于学校(院)附属医院或医院附属学校的住宅建设适用税率问题
由于学校(院)与医院的住宅建设适用率不同,学校(院)附属医院或医院附属
学校的住宅建设,均按计划的审批属性来确定其适用税率,即计划报批为学校(院)
的住宅建设适用税率为0%,计划报批为医院的住宅建设适用税率为5%。
(六)关于工业企业等仓储设施运用税率问题
工业、外贸、运输业以及其他专门储存物资,商品的仓库设施建设,均比照“仓
储设施”税目核定税率。但对企业在建设厂房、业务用房、营业场所中附设的仓库,
则按主体工程核定适用税率。
(七)关于培训楼问题
省局粤税发[1991]305号文中第三点所称的“培训楼”是指经有权部门
批准有培训任务部门,按培训人数核定的建设规模投资的培训学校,培训用房等,不
能把用于长会短训或临时组织学习、技术交流建设场所视作培训楼处理。
(八)因交通、市政等建设需要拆除重建房屋投资的适用税率问题
对省局粤税发[1991]305号文中第四点规定的因铁路、公路、堤围、市
政等建设拆除重建的房屋,只要不超过原建筑面积,可不分资金来源,均按0%税率
处理。
(九)关于技术改造项目税率问题
技术改造项目适用税率,国家计委,国家税务局联合通知中明确,凡属单纯工艺
改造和设备更新项目(无建筑工程投资)以及基本建设序列中享受零税率产业和产品,
在技术改造中都享受零税率,除此之外的其他项目均按10%税率征税,因此除适用零
税率外,不论其项目是建设生产设施,还是建设相应的生活福利设施,一律按建筑工
程投资依10%税率征税。对以技术改造名义搞基本建设的投资,按基本建设投资项目
税率加倍征税。
(十)关于超计划建设问题
某些建设项目因种种原因超过原批准的计划投资额,这种超计划项目与计划外项
目性质不同,在国家没有新规定前,只要不超过原计划面积,不改变原计划结构,其
建筑工程投资额超过总投资10%以上的,经原审批机关审查同意,仍可视作计划内项
目征税。
(十一)关于目前计委暂未进行管理的投资项目征税问题
对按规定应纳入计划管理而目前计委暂未进行计划管理的建设项目,税务部门应
通知其进行纳税登记和申报纳税,并按规定税率计征税款。
(十二)对各种抽头投资的征税问题
对建设单位拨付给有关部门的各种“抽头投资”(例如:商业网点、公用设施配
套,供电、供水增容费,地方材料发展费),参加统建的投资以及其他单位合建工程
付给主办单位的投资等,根据国家统计局印发的《固定资产投资统计主要指标解释》,
各种“抽头投资”不统计为投资完成额。因此,在国家未明确之前,暂不列入投资完
成额计税。
希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