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税务局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粤税发[1991]305号颁布时间:1991-09-12
1991年9月12日 粤税发[1991]305号
现将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若干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税目、税率审定工作问题
依照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投资项目中各单位工程投
资适用的税目、税率和应纳税额,由省税务局审定。鉴于我省投资计划是按隶属关于
分级管理的情况,对各市计委、经委所管理下达的项目计划投资,其适用的税目、税
率和应纳税额,由各市税务局审定并抄报省税务局。
二、关于缓交税款问题
纳税人按年度计划投资额一次缴清全年税款确有困难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经审查后,按项目投资的隶属关系,报经省或市税务局核准,可以延期分次缴纳,并
发给《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延期缴纳批准书》。对此,各地要认真审查,从严掌
握,对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必须依照核准的期限,征收入库。对适用30%税率的投资
项目,一律不办延期缴纳审批手续,延期缴纳批准书属纳税凭证。省、市计委凭以发
放投资许可证。
三、关于综合楼投资的适用税率问题
对包括有培训、招待、会议、办公、住宅性质的综合楼项目,投资应区分不同投
资按适用税率计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其中经有权部门批准建设的培训楼投资,
可按教学设施适用0%税率;对职工住宅的投资按5%税率;对高于当地民用建筑标
准的招待所、会议厅、办公楼投资,按楼堂馆所适用30%税率;其余均按15%税率
计征。
四、关于因交通、市政等建设拆除重建房屋投资运用税率问题
对因铁路、公路、堤围、市政等建设拆除重建的房屋,其投资属统筹安排的,可
核定税率为0%,否则按建设项目的产业属性核定税率。
五、关于危险房屋拆除重建适用税率问题
对于破旧危险房屋,经城建等有关部门检验属危房,需拆除重建,经当地税务机
关审查属实,不扩大建筑面积的,可核定税率0%;扩大面积部分,按产业属性确定
适用税率。
六、建筑税停征后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1.对纳税人在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以前完成的实际投资额,一律按照建筑税的
征税办法处理。属于偷漏税的,依照建筑税规定进行处理;属于拖欠税款的,要限期
追缴入库,个别纳税确有困难,又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可以按照管理权限报经省税
务局批准后,给予减免照顾。
2.对纳税人一九九一年度投资计划已预缴的建筑税,一律按照投资方向调节税
的规定进行结算,并转入投资方向调节税科目。结算后其少缴的税款应补交,多缴的
税款可以抵顶下期应缴的投资方向调节税或办理退库手续。
3.对原享受建筑税政策性减免的项目投资,应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依照
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有关征收事宜。如纳税确有困难,可办理缓交手
续,但必须于今年底前清缴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