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免征国家统配煤矿职工住宅建设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
粤税发[1992]101号颁布时间:1992-04-11
1992年4月11日 粤税发[1992]101号
现将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2]274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免征国家统配煤矿
职工住宅建设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省局补充意见如
下:
鉴于目前我省省属煤矿和市、县属地方国营煤矿全行业生产经营困难、亏损较大
以及煤矿职工住房条件极为困难的实际情况,对上述煤矿职工住宅建设的投资,比照
国家统配煤矿职工住宅建设投资,免征投资方向调节税。
请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局关于免征国家统配煤矿职工住宅建设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
(1992年11月30日国税函发[1992]274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