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不纳入计划管理项目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的通知
粤税办发[1992]145号颁布时间:1992-06-25
1992年6月25日 粤税办发[1992]145号
按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2]889号文抄件称:“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
向调节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中规定'按照国家规定不纳入计划管理,投资额不满五
万元的固定资产投资,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收和减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决定',如何理解和掌握这个问题,经与国家计委研究,一致认为,上述规定系指:
按照国家规定投资项目不纳入计划管理,并投资额不满五万元的固定资产投资,投资
方向调节税的征收和减免,由省、自治区。、辖市人民政府决定。而建设项目投资额
达到五万元或超过五万元的固定资产投资,不论是否纳入计划管理,均应按《投资方
向调节税暂行条例》统一规定,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