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交纳印花税有关财务处理的通知》
财企[1988]723号颁布时间:1988-10-28
1988年10月28日 财企[1988]723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加发南京市、
成都市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1988年8月6日发布的第11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
规定,现就国营企业交纳印花税的有关财务处理问题规定如下: 国营企业交纳的印花
税,应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广州市财政部 1988年9月30日 关于检发“广州市印花
税若 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1988年11月24日 税三[1988]776号 市税务各分
局,各区、县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的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广州市印花税若干
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现将该补充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今后,上级如有新的
规定,应以上级规定为准。
附件:广州市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