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监狱、劳教企业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
粤财法[1996]27号颁布时间:1996-09-03
1996年9月3日 粤财法[1996]27号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对监狱、劳教企业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
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财税字[1996]64号)转发给你们,
对监狱、劳教单位警戒围墙外的生产经营用地,应恢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请一并
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对监狱、劳教企业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1996年7月17日财税字[1996]
64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