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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监狱、劳教企业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

粤财法[1996]27号颁布时间:1996-09-03

     1996年9月3日 粤财法[1996]27号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对监狱、劳教企业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 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财税字[1996]64号)转发给你们, 对监狱、劳教单位警戒围墙外的生产经营用地,应恢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请一并 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对监狱、劳教企业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1996年7月17日财税字[1996]    64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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