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出租的住宅用房和住宅用地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发[1998]341号颁布时间:1998-12-09
1998年12月9日 穗地税发[1998]341号
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局:
按照市税务局税三[1989]393号文即《广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
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对城镇个人按房管部门规定租金标准出租的住
宅用地和住宅用房,在租金尚未调整之前,可按应交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税额给予减
征80%的照顾。
该项税收政策已实行了多年,房管局曾对收取租金的标准作了多次调整。因此,
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我市决定取消该项税收政策,改按市地税局穗地税发[199
8]104号文《关于我市城镇个人出售、出租私有房产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原广州市税务局税三[1991]149号文和《广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具
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第三十一条(税三[1989]393号)的规定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