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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城镇个人出售、出租私有房产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发[1998]104号颁布时间:1998-05-11

     1998年5月11日 穗地税发[1998]104号 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我市城镇个人(不含外籍个人、港、澳、台同胞,下同)出售、出租自有 房产的税收征收管理,简化征管手续,提高办事效率。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我局决定 对本市(含四个县级市)个人出售、出租自有房产采用综合征收率合并征收地方各税。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镇个人出售私有房产(包括个人购买的商品房自建自住房等)的收入,除 本条第二、三款另有规定外,按5%的综合征收率合并征收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个 人所行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经地方税务机关核实, 其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 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五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未满五 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在征收税款时,可按5%综合征收率中个人所行税和土 地增值税所占比例给予扣减。   个人出售自有房产无增值额的,当事人必须出具房产原值凭证、买卖合同、过户 及其它证明等,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准,按3%的综合征收率合并征收营业税、城 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二、城镇个人出租私有房产的月租金收入在800元以上(不含800元),按 18%的综合征收率合并征收营业税、房产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 费附加;月租金收入在800元以下(含800元)的按12%征收房产税。   三、个人出售自有房产应缴纳的契税、印花税等等其他税费,个人出租自有房产 应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等其他税、费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四、采用综合征收率合并征收地方各税的入库问题。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或地方 税务机关委托的代征单位在征收税款时,应开立税收完税证(或“广东省广州市支付 个人收入发票” )经纳税人,完税证的品目名称栏填写“个人出售自有房产收入” 或“私房出租收入” ;税率栏填写相应的综合征收率。税款汇缴入库时开立税收缴款 书,并按各税的分拆比例(见附表1、2)计算税款,分别入库。   本文自文到之日起执行,具体由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1、广州市个人出售自有房产综合征收率及各税分拆比例(略)    2、广州市个人出租房屋综合征收率及各税发拆比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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