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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规定

税三[1987]367号颁布时间:1987-07-08

     1987年7月8日 税三[1987]367号 市税务各分局、各区、县税务局:   根据省税务局(87)粤税三字第051号文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对房产税、车 船使用税有关政策问题规定如下:   一、房产税方面   1.关于校办企业的房产征免房产税问题   大专院校、各类学校为学生提供实验场所,以及勤工俭学为主的校办企业,其自 用的房产,可免征房产税。对于营业性的企业,其自用的房产,按规定应征收房产税。 但为照顾教育事业的发展,在一九八九年底前,给予免征房产税照顾;对于与外单位 (个人)联营和承包给校外单位(个人)经营的企业使用的房产,以及出租给外单位 (个人)的房产,仍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2.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市场房产计征房产税问题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市场房产出租,原则上应按房产的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如 房产的租金收入和管理费收入划分不清的,也可按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3.关于培训班的房产征免房产税问题   行政、事业和企业主管部门举办的培训班,培训职工、干部,有的虽收回培训费, 但其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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