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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税务局关于集体企业交纳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列支问题的通知

(86)粤税二字第092号颁布时间:1986-12-01

     1986年12月1日  (86)粤税二字第092号   接财政部(86)财改字第21号《关于一九八六年国营企业交纳房产税、车船 使用税有关财务处理的规定》略称:“企业交纳的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应在企业管理 费、商品流通费等成本费用是列支。”根据上述规定,省局明确:我省从明年起恢复 征收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后,对集体企业交纳的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也应在企业管 理费、商品流通费等成本费用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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