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税务局关于集体企业交纳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列支问题的通知
(86)粤税二字第092号颁布时间:1986-12-01
1986年12月1日 (86)粤税二字第092号
接财政部(86)财改字第21号《关于一九八六年国营企业交纳房产税、车船
使用税有关财务处理的规定》略称:“企业交纳的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应在企业管理
费、商品流通费等成本费用是列支。”根据上述规定,省局明确:我省从明年起恢复
征收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后,对集体企业交纳的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也应在企业管
理费、商品流通费等成本费用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