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工商部门市场房产征免房产税问题的批复
粤地税发[1998]138号颁布时间:1998-07-30
1998年7月30日 粤地税发[1998]138号
湛江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工商部门市场房产征收房产税问题的请示》(湛地税发[1998]
137号)悉。对工商部门的市场房产,原广东省税务局已有文件规定:提供给业户
经营的房产应缴纳房产税(省税务局[87]粤税三字第006号)。鉴于当前市场
建设和发展的实际情况,现对工商部门市场房产征免房产税问题重新明确如下:
一、工商部门提供给业户经营农副产品的农贸市场房产,无论是临时或固定摊档,
均免征房产税。
二、工商部门提供给业户生产经营或出租与其他单位使用的市场房产,应按房产
租金收人或摊位费收入视同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如摊位费与其他工商收费划分不清
的,可按市场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三、工商部门为发展市场经济,利用贷款建设的市场,在还债高峰期如纳税确有
困难的,可根据《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的规定,经审批后酌情予减免房产税照顾。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