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建制镇恢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7]207号颁布时间:1997-09-30
1997年9月3日 粤地税发[1997]207号
各市、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鉴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开征时,我省部分建制镇基础较 差、经济发展较慢的实
际情况,原广东省税务局曾批准同意对这 部分建制镇暂缓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经过多年的扶持发展,上述建制镇已具有一定规模,恢复征税的条件已经成熟,为了平
衡税负,根据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细则的规定,省局决定从1997年1月1日起,对
全省尚未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建制镇一律征税。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