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广东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代征土地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发[1996]174号颁布时间:1996-06-13

     1996年6月13日 穗地税发[1996]174号 广州市国土、房产管理局调房总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上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 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委托代征土地增值税的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做好代征工作需注意的问题 凡属委托你站代征土地增值税的范围,需做 好有关审核工作,按有关规定审核其是否符合减免税规定要求,具体减免税的范围明 确如下:   1、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   2、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凡居住满五年或五年以上 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来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来满 三年的,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居住房限的界定:购买商品房的,以购房发票为依 据;自建房的,以房地产权属证明为依据;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的必须凭 居民户口簿、单位证明。   3、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所包括的范围是:   (1) 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 直接赡养义务的。   (2)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 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 社会团体是指 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 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 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   4、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 二、对私人旧房的增值收入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办法   1、关于对纳税人在出售自用房(自建房)、旧房的收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问题, 根据实际情况,为简便操作,在统一按成交价的90%为综合扣除率计算出增值额的基 础上计算应征土地增值税(其综合扣除额主要包括旧房的重置成本价、应纳税金以及 有关规定缴交的费用)。   2、对使用五年内的旧商品房的扣除项目金额,可凭购房发票金额,加每年的物价 上涨因素,作为评估价格给予计算扣除。每年物价指数以国家统计局公布数据为准。 在转让房屋计算扣除金额时,应缴纳税金评估费可给予计算扣除。 三、土地增值税申报、缴纳 土地增值税申报、缴纳规定: 凡转让房地产(包括 预售商品房)的纳税人,在转让房地产合同、契约签订后的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并提交 其他有关纳税资料(包括房地产权属证明、商品房及有偿转让已开发土地基准价格报 批表,房地产转让合同或契约、房地产评估报告等资料),在办理房地产权属转移前 缴纳土地增值税。 四、土地增值税纳(免)税证明规定: 纳税人到国土、房管部门办理转让房地产 的权属变更手续时,必须凭县以上经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土地增值税纳(免)税证明办 理。没有纳(免)税证明的,不给予办理有关权属变更手续。纳(免)税证明的开具 规定如下:   1、属于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委托国土、房产管理部门代征范围中属于应税的部分, 由国土、房管部门代征土地增值税后,凭完税证明直接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2、属于政策规定免税或减征的部分,除赠与房地产、部分暂由国上房管部问审核 外,委托房地产管理局代征的,由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三处审核开具纳(免) 税证明,据以办理转让房地产权属变更手续。   3、广州市各地方税务分局,各区地方税务局负责征管的企业、事业单位转让房地 产,凭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区地方税务局开具纳(免)税证明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以上意见请依照执行。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